民法典
【以案说法】民法典在身边
——饮酒跳江冒险游泳意外溺亡,同饮者是否担责?
何谓“自甘风险”?
所谓自甘风险,又称自甘冒险,是指意识到有风险,而自己甘愿去冒风险,当风险出现的时候,应当自己承担责任、承担损害后果。
案例分享
本来是一场宾主尽欢的宴席,但客人却在饮酒后跳入长江游泳而溺水身亡。事后,死者父母将同席饮酒者告上法庭。同席饮酒者是否尽到了应尽的义务?又是否应该为溺亡者承担责任?目前,该案在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法院(以下简称巴南区法院)审结完毕。
酒后跳江
2017年6月的一天晚上,一艘餐饮船的6号包房里,宾客们正在把酒言欢。这次饭局的组织者是在重庆市经营火锅店的吴大强,而被招待的客人是来重庆市考察火锅生意的肖常军一行人。
肖常军早有在广东省广州市开一家重庆风味火锅店的打算,为了能做出更加正宗的口味,他与吴大强取得了联系,并带领其他3人来到重庆市对火锅业进行详细的考察,好为双方合作打下基础。
有朋自远方来,不亦乐乎。为了招待肖常军一行人,吴大强选择在具有当地特色的餐馆用餐。这家餐馆是艘停靠在长江边的餐饮船。在这里,食客可以一边浏览长江美景,一边享用地道河鲜。为了尽地主之谊,吴大强还拉来了自己的朋友郑智慧等人一起陪同就餐。
有了美食美景,自然不能少了美酒佐餐,肖常军一行4人选择了喝白酒,其余人选择了喝啤酒。大家谈着生意,聊着风土人情,觥筹交错间喝下3斤白酒、53瓶啤酒。
席间,肖常军酒意上涌,再加上重庆市天气炎热,他便脱去上衣声称要去长江游泳。大家连忙劝阻,告诉他长江水位较深且水流湍急,酒后游泳更是十分危险,并且这一段流域是禁止游泳的。听了大家的劝告,肖常军便穿上了衣服继续用餐。
用餐1个多小时后,肖常军离席到包间外面的阳台上卫生间。谁料途中,肖常军脱去上衣,翻越阳台栏杆,跳入长江中。相隔不远的郑智慧听到落水声,赶紧去寻找声音的来源,发现肖常军此时已经在长江中游了起来。
“肖常军跳江啦!”郑智慧连忙呼喊。同席人员跑到阳台一看,赶紧呼喊肖常军,让他往江边游。同时,大家一起从餐饮船来到江边展开营救,餐饮船工作人员也连忙下水搜救。可惜搜救过程并不顺利,肖常军已不见踪影。无奈之下,大家报了警,由当地公安机关出警搜救。5天后,肖常军的尸体在长江水域被发现。
起诉同饮者
得知儿子的死讯,肖常军的父母悲痛欲绝。了解到肖常军系当晚饮酒后跳入长江溺水而亡的,肖常军的父母便将当晚一起参与聚餐的人员起诉到法院,要求被告赔偿死亡赔偿金等共计66万余元。负责审理该案的是巴南区法院法官汤华巍。
“如果不是跟你们一起喝酒,我的儿子也不会喝醉。要不是你们没有照看好他,他也不会跳到江里面去。要不是你们没有及时将他教起来,他也不会丢掉这条命。”法庭上,肖常军的父母认为同席饮酒者特别是组织这场饭局的吴大强有着不可推卸的责任。
“对于肖常军的死,我们也感到遗憾和难过。如果再给我次机会.我绝对不会请他吃饭。但是不能说,因为我请他吃饭就要为他的死承担法律责任啊!”吴大强在法庭上辩解自己请客吃饭是出于招待客人的礼节,在肖常军第一次要下江游泳时,他们已经进行过劝阻。但自己也不可能时时刻刻看护肖常军,其作为成年人应该自行承担责任后果。
巴南区法院审理认为,本案中,吴大强为尽地主之谊,邀约肖常军等外来朋友吃饭,本是出于好心,系增进人与人之间的感情及沟通交流的情谊行为。该行为本身并无不当,彼此间不产生法律关系。在吃饭过程中经吴大强征求各参与聚餐人员意见后,肖常军自愿选择了喝白酒,参会人员也未对肖常军有恶意劝酒行为。
此外,肖常军从餐饮船跳人江水的位置处,已人为设置了高116厘米的栏杆,如果不是主观意识支配,其不慎落人江中的可能性不大。肖常军之所以死亡,是因为其从餐饮船二楼阳台跳进江中游泳这一错误行为造成的。
肖常军作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的成年人,对跳进长江中游泳的危险性应当有充分的预见和认识。他在晚上9时多且饮酒的状况下从餐饮船阳台跳进江中游泳,导致自己在江水中溺亡。这是因为其自身过于自信、忽视了在水深流急的长江中游泳的危险性,且放任危险的发生而造成的。肖常军应自行对其酒量、身体状况等负有注意义务。此外,就餐饮酒与下水游泳并无必然因果关系。
聚餐过程中,参与聚餐人员也提醒过肖常军不能在长江中游泳,尽到了提醒义务,并且没有证据证明肖常军已出现酒后失控情形,如果苛求同饮人员全程守护某一个参与聚餐的人员,显然不符合常理,故各被告对肖常军饮酒后主动从餐饮船跳人江中游泳的行为并无过错。
肖常军跳入江中后,郑智慧等人进行了呼救,并且安排聚餐人员下水搜救,已经尽到了合理的救助义务。肖常军的父母要求同席聚餐人员承担侵权赔偿责任,无事实及法律依据,审理法院不予支持。
法官有话说
本案中涉及的法律问题是自甘风险。所谓自甘风险,又称自甘冒险,是指意识到有风险而自己甘愿去冒风险,当风险出现的时候,应当自己承担责任、承担损害后果。
该规则作为文体活动领域的免责事由已被我国《民法典》正式确立。但随着现代社会风险逐步增多,司法实践中,这一规则被适用的场景也越来越多,可以说,该规则已成为一种社会公认习俗、公共道德及法律常识。
(除法官名外,文中人物均为化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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