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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说法】民法典在身边——小区停车难引发的纠纷

以案说法

民法典在身边--小区停车难引发的纠纷

— 《民法典》 —

01《民法典》简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被称为“社会生活的百科全书”,是新中国第一部以法典命名的法律,在法律体系中居于基础性地位,也是市场经济的基本法。被誉为“新时代人民权利的宣言书” 。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婚姻法、继承法、民法通则、收养法、担保法、合同法、物权法、侵权责任法、民法总则同时废止。

  为增强广大读者学法、懂法、守法意识,天津港保税区文化中心特开设“以案说法”专栏,将从与民众息息相关的民法典开始,带领大家开启一段法治之旅。

— 法律与生活—

01案例分享

  汽车行业近些年来蓬勃发展,同时也伴随着诸多城市小区停车难的问题显现。车辆停泊与进出小区通行的问题纠纷时常发生。

  原告:某小区业主A    

  被告:管理所在小区某物业公司B    

  业主A将管理所在小区物业公司B提起诉讼至法院,要求物业公司B不得妨碍其在小区驾车出入的自由通行权和临时停放权。

  物业公司B答辩称,业主A的诉讼请求与他签署的《前期物业服务合同》《业主临时公约》中有关车辆管理的规定不符,其诉讼不应得到支持。

  经法院审理查明,业主A租赁其他业主的产权车位一个,业主A家中共有两辆汽车,他诉求为,在不考虑另行购买、租赁车位或领取临时出入卡的前提下要求两辆车同时通行并临时停放于小区园区内。

02《业主临时公约》相关内容

  业主A签署的《业主临时公约》附件四《车辆、道路及停车场(库)管理规定》(以下简称《管理规定》)中明确规定以下事项:

  一、园区内的车位、车库,不论业主是租或买,均应向物业管理公司申明并办理固定车辆出入卡,以作为进出园区之有效通行证件,如不慎遗失,请立即向物业管理公司挂失并缴费补办;此卡是出入园区的有效通行证件,领卡后请随身携带,妥善保管,勿借给他人或遗失。无相应车辆出入卡的车辆,保安人员有权拒绝放行。

  二、来访车辆经许可后,在入口办理登记手续向保安人员领取临时车辆出入卡,出园区时交还此卡允许通行。

  三、进入园区内车辆必须按指定地点停放,小区道路及非停车点禁止停车,对阻碍交通的车辆,物业管理公司有权拖移,车主须无条件支付由此产生的一切费用,并承担后果。

03过程及最终判决

  庭审过程中,业主A与物业公司B双方均确认案涉小区的所有车位均已售出,小区无临时停车的共有车位。此小区现已使用车管系统代替车辆出入卡管理车辆,业主A的两辆车的车牌号均已录入车管系统,但不能同时进入小区,其中一辆驶出后另一辆方能驶入。

  法院判决认为《前期物业服务合同》《业主临时公约》合法有效,双方应履行自身义务。业主A两辆车在小区车管系统都能识别通行,物业公司B并未侵犯业主的通行权。

  《管理规定》要求进入园区的车辆必须按照指定地点停放,小区道路及非停车点禁止停车。涉案双方均认可案涉小区无临时停车的共有车位,业主A只租用一个车位,其要求在不另行购买、租赁车以及领取临时出入卡的情况下要求两辆车同时通行并临时停放两辆车,不符合合同约定,物业公司B依据《业主临时公约》对车辆进行管理符合双方约定,并无不当。故法院驳回A的全部诉讼请求。

— 法官有话说 —

  本案发生于《民法典》实施之前,法院根据《合同法》(已废止)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物业服务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作出裁决。以下是《民法典》的相关规定。

  《民法典》第275条规定:“建筑区划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的归属,由当事人通过出售、附赠或者出租等方式约定。占用业主共有的道路或者其他场地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属于业主共有。”

  目前,在我国现有法律框架下,小区车位有以下类型:若车位属于规划内用于停车的范围,则车位的所有权依业主与开发商的约定处理;若为占用业主共有的道路或者其他场地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则属于业主共有;人防车位属国家所有,日常由投资者使用管理及收益。

  本案中,案涉小区的车位均为开发商出售给业主的产权车位,所有权归购买车位的业主享有。物业公司B依照约定进行管理,有利于解决因车多位少引发的问题,符合业主公共利益。若小区内人人享有业主A要求的“自由通行权”,小区内车辆停放无疑会混乱不堪,这更加影响该业主自身的通行权利。

  小区车位不足是客观事实,这更需要科学严格的管理。业主在小区内享有广泛的权利,但是也要在法律规定的基础上才能享有。权利与义务相辅相成,享有权利的同时也要履行相关义务。

主办单位:

天津港保税区文化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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