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现在的位置: 首页 - 中心动态

中心动态

【法治视野】走向全民阅读新时代——《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共图书馆法》


-2024公共图书馆服务宣传周系列活动-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共图书馆法》



一部法律的诞生


01 2008年11月

  国家正式启动《公共图书馆法》相关立法工作。

02 2009年

  国家成立相应课题组和调研团。

03 2012年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共图书馆法(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征求意见稿》)公开向社会征求意见。

04 2015年12月9日

  为了促进公共图书馆事业发展,满足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精神文化需求,文化部起草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共图书馆法(送审稿)》,报送国务院审议。

05 2017年4月20日

  国务院总理李克强4月19日主持召开国务院常务会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共图书馆法(草案)》。

06 2017年6月22日

  第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共图书馆法(草案)》进行了审议。自6月28日起,《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共图书馆法(草案)》公开向社会公众征求意见,征求意见截止日期为2017年7月27日。

07 2017年11月4日

  《公共图书馆法》于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通过。

08 2018年1月1日

  《公共图书馆法》开始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共图书馆法》(简称《公共图书馆法》)是中国第一部图书馆专门法,是为加快推进公共图书馆建设,走上法治轨道,让图书馆成为大众生活的一部分,成为书香城市建设助推器的关键所在。

  作为党的十九大之后首部文化立法,彰显了公共图书馆事业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文化中的重要地位;体现了公共图书馆在新时代满足人民日益增长的美好生活需要的重要作用;也成为我国历经百余年的公共图书馆事业跨入新时代的标志。


《公共图书馆法》四大亮点

完善体系  强基础补短板


完善设施体系

  规定公共图书馆确定数量、规模、结构和分布以人口数量为第一依据,加强固定馆舍和流动服务设施、自助服务设施建设,突破了传统的以行政层级布局和固定馆舍建设为主的思路,指明了设施体系化建设的发展方向。

完善保障体系

  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把公共图书馆事业纳入本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加大对政府设立的公共图书馆的投入,坚持公共图书馆事业政府主导、社会参与,为完善保障体系提供了法律准绳。

完善服务体系

  明确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充分利用街道、乡镇和城乡社区的综合服务设施设立图书室,服务城乡居民。


健全制度  实现三方面突破


明确了设立公共图书馆的基本条件

  为保证公共图书馆的基本服务能力和水平、更好地满足群众需求奠定了基础。

强化了公共图书馆服务的专业性

  规定公共图书馆应配备具有专业知识与技能的工作人员,政府设立的公共图书馆馆长应具备相应的条件。

为公共图书馆建立现代治理体系提供了法律依据

  明确规定国家推动公共图书馆建立法人治理结构。


提升服务  关注未成年人等群体阅读需求


将免费开放政策实施以来各地实践的一系列惠民便民服务举措实现法律化。

  明确指出公共图书馆应当免费开展文献信息查询、借阅,公益性讲座、培训、展览等活动,将推动、引导全民阅读作为重要任务;公共图书馆在国家法定节假日、公休日应当开放,应当向社会公告本馆的服务内容、开放时间、借阅规则;公共图书馆应当改善服务条件、提高服务水平,定期公告服务开展情况,听取读者意见,接受社会监督。

关注未成年人群体的阅读需求

  规定政府设立的公共图书馆应当设置少年儿童阅览区域,配备专业人员对未成年人开展阅读指导和社会教育活动,有条件的地区可以单独设立少年儿童图书馆。

关注老年人、残疾人等群体的阅读需求

  规定政府设立的公共图书馆应当考虑老年人、残疾人等群体的特点,积极创造条件,提供适合其需要的文献信息、无障碍设施设备和服务等。


鼓励社会参与“同等对待”并赋予“冠名权”


  政府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公民、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或者其他组织设立的公共图书馆给予政策扶持;公共图书馆可以依法以捐赠者姓名、名称命名文献信息专藏或者专题活动,公民、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或者其他组织设立的公共图书馆,还可以依法以捐赠者的姓名、名称命名公共图书馆及其馆舍、其他设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