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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自由:以法界定自由,以信守护初心



【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

自由

  我们常听到“自由”这个词——社交媒体上的自由表达,职场中的自由选择,生活中的自由追寻。但你是否真正理解,在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中,“自由”究竟意味着什么?

自 释义:

  “自”是“鼻”的本字。东汉许慎编《说文解字》中有“自,鼻也。象鼻形。凡自之属皆从自。”清代段玉裁《说文解字注》云:“自,鼻也。”象鼻形。此以鼻训自。

  今义指:(1)自己,本人;(2)从、由;(3)自然,当然。

由 释义:

  “由”早见于《左传》:“今在析木之津,犹将复由。”意为树木生新枝,亦泛指萌生。也作行走解,《孟子》:“舍正路而不由,哀哉。” 也有遵从、遵照之意,《论语》:“民可使由之,不可使知之。”

自由 释义:

  (1)由自己作主,独立自主的意志与行为。如《玉台新咏•古诗<为焦仲卿妻作>》:“吾意久怀念,汝岂得自由。”

  (2)不受限制和拘束。

  (3)用于人与人之间交往准则。《礼记•少仪》“请见不请退”,东汉郑玄注:“去止不敢自由。”

  自由虽是自己主宰自己,但世界上不存在不受任何限制的绝对自由。章炳麟说:“天下无纯粹之自由,亦无纯粹之不自由”;严复也说:“人得自由,而以他人之自由为界。”对自由最大的误解,往往在于以为自我可以不受任何限制,想做什么就做什么。严复阐释的这一定义,正是对现实中自由权利最准确的界定。

自由

  “自由”是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本质要求,它体现着马克思主义的核心价值理想,也体现着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共同理想的现实诉求。

  民国大先生开启学术自由路

  蔡元培(1868~1940),字鹤卿,浙江绍兴山阴县(今绍兴县)人,革命家、教育家、政治家。中华民国首任教育总长,1916年冬至1927年任北京大学校长,革新北大,开“学术”与“自由”之风。蔡元培先生被誉为“大学教育的长者”。蔡元培数度赴德法留学。他提倡学术研究,主张“思想自由,兼容并包”,实行教授治校,并延揽陈独秀、辜鸿铭等思想截然不同的大家到北大任教。

  叶挺将军及其言志诗《囚歌》

  叶挺将军(1896~1946年),原名为询,字希夷,广东惠阳人,是中国人民解放军的创建者之一。毛泽东曾当面称他是“共产党第一任总司令,人民军队的战史要从你写起”。他开创人民军队之路的功绩以及崇高的气节永世流芳。

  叶挺将军1924年赴苏联东方劳动大学与军事学校学习,1925年回国。第一次国内革命战争时期,曾任国民革命军独立团团长、二十四师师长、十一军军长。1927年先后参加南昌起义和广州起义。抗战时任新四军军长。1941年皖南事变时被国民党非法逮捕,先后被囚于江西上饶、湖北恩施、广西桂林等地,最后移禁于重庆“中美特种技术合作所”集中营。1946年3月4日,由于中共中央的坚决要求,始获自由。1946年4月8日叶挺将军与夫人李秀文以及秦邦宪、邓发、王若飞等同志自重庆飞返延安,途中因飞机失事遇难。

  在重庆“中美特种技术合作所”集中营,叶挺将军写下了言志诗《囚歌》:“为人进出的门紧锁着,为狗爬走的洞敞开着,一个声音高叫着:爬出来吧,给你自由!我渴望着自由,但也深深地知道——人的躯体怎能由狗的洞子爬出!我希望有一天,地下的烈火,将我连这活棺材一起烧掉,我应该在烈火与热血中得到永生!”这首《囚歌》,原诗以“六面碰壁居士”落款,正是他当时处境的形象写照。皖南事变后,时任新四军军长的叶挺将军,遭到国民党当局长期的无理拘押。写作此诗时,他被囚禁于重庆郊区的红炉厂,此处专门关押高级政治犯,是臭名昭著的“中美特种技术合作所”的“禁地”。《囚歌》一诗浓缩着叶挺将军牢狱生涯的深切体验,是他对于生命、自由和尊严之辩证关系的悲壮思考,每一句都具有厚重的分量。

  叶挺将军的《囚歌》体现了为崇高理想和信念而不屈不挠的精神追求。他所渴望的自由,不是个人的苟且偷生,而是为人民解放事业奋斗的自由。这告诉我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中的自由,是与国家、民族和人民的根本利益紧密相连的,是有理想、有信念的自由。

  陈寅恪:独立之精神,自由之思想

  幽静的清华园,矗立着王国维的纪念碑,学子们每经此地总会怀着对一代国学大师的崇敬与惋惜的心情,而又总会为在20世纪中国学术史上具有特殊地位的陈寅恪所写的碑铭所感动与激励。碑铭中称赞的“独立之精神,自由之思想”,第一次以凝练的语言总结表达了近代启蒙思想运动以来中国学者要求学术独立与自由的理想,成为正直学者的追求与人格的象征。

  作为我国现代著名的史学大师,陈寅恪的一生经历了20世纪中国数不清的风浪,但他从不为形势所左右,始终坚持“独立之精神,自由之思想”。“五四”以后,“全盘西化”论独尊一时,而他却以自己的勇气坚称“思想囿于咸丰、同治之世,议论近乎湘乡、南皮之间”。面对喧嚣一时的政治思潮,陈寅恪做到不卑不亢。虽然他有时迫于时势,噤不得发,但却无所畏惧,依然“论学论治,迥异时流”。

  陈寅恪先生坚持“独立之精神,自由之思想”,但他并非脱离时代和社会环境。他的学术追求是在爱国主义和文化自信基础上的独立思考。这表明,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倡导的自由,是在坚持正确政治方向、维护国家文化安全前提下的思想自由和学术自由。

  “人肉搜索”是与非

  漆黑的夜晚伸手不见五指,冰冷的河水湍流不息,绝望的少女纵身一跃......

  悲剧发生在2013年的广东陆丰市。高中生琪琪在连续发出“第一次面对河水不那么惧怕”“坐稳了”两条微博后,从陆丰望洋河桥上一跃而下结束了自己年仅18岁的生命。琪琪的匆匆离世不禁让人扼腕,但是更加令人吃惊的是,悲剧的起因与一起“人肉搜索”事件有关。

  琪琪曾于案发前一天到某服装店购物。琪琪离开后,店主蔡某发现丢了衣物。于是,她立即调取琪琪购物时的监控录像,然后把视频截图发布到了网络上,并配文称截图中“穿花花衣服的是小偷,求人肉”。很快,琪琪的个人信息,包括姓名、所在学校、家庭住址和个人照片均遭到了曝光。与此同时,在网络上也开始了对琪琪批评甚至辱骂的声音。这样的流言蜚语迅速地传到了琪琪所在学校的同学之间。最终,琪琪选择用死亡摆脱来自现实世界和虚拟世界给她带来的巨大压力。

  2009年12月26日,经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于2010年7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明确指出,网络用户、网络服务提供者利用网络侵害他人民事权益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而民事权益包括了姓名权、名誉权、肖像权、隐私权。

  显然,任何的“人肉搜索”行为,都会侵害他人的权益。热衷于“人肉搜索”的网民不能为一己之所谓维护正义的“自由”而侵害他人权益、侵犯他人自由,网络虽然是虚拟世界,但同现实世界一样,任何人享受自己的自由都应合法、有度。

  琪琪的悲剧警示我们,任何自由都不是绝对的。网络“人肉搜索”行为打着“正义”的旗号,却严重侵犯了他人的隐私权、名誉权和生命权。《侵权责任法》的明确规定表明,我国法律保障公民合法权益,任何自由权利的行使都不得损害他人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

  打击网络谣言 中国再出重拳

  2015年8月30日,公安部再出重拳,依法查处编造、传播谣言的违法犯罪人员197人,责成相关网站关停网络账号165个。这是中国政府在惩治网络谣言方面的又一举措。这些谣言从何而来?其背后都有什么样的故事?

  销售水果的河北省承德人孙某,就在此次被查处的197人之列。他听说在网上卖东西很好,想在微博上展示自己的产品,但一直苦于微博“粉丝”太少。为了“博关注”,他“听说写一些过激的东西,就会有人主动加关注”。于是,他在新浪微博上发布了煽动袭击9月3日阅兵的恐怖信息,而被承德警方依法行政拘留。“我对微博并不是很熟悉,以为就是一个评论,不会传播出去。”孙某说,他从没想到自己的行为会造成这样严重的后果。

  而在此次行动中被抓获的另外一名北京女网民丁某,则是一名年轻的“90后”。1991年出生的她,是因为散布天津港火灾爆炸死亡人数的虚假信息,被北京警方刑事拘留。被拘留后,她非常后悔自己当初“没有想太多就转发”的行为,因为此前一直觉得网络上可以“想干嘛就干嘛”,“不用负责任”。

  2015年8月29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九)》中就规定在刑法第二百九十一条之一中增加一款作为第二款:“编造虚假的险情、疫情、灾情、警情,在信息网络或者其他媒体上传播,或者明知是上述虚假信息,故意在信息网络或者其他媒体上传播,严重扰乱社会秩序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这充分说明,网络不是法外之地,言论自由必须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行使,不得编造传播虚假信息扰乱社会秩序。

  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中的“自由”,是在中国共产党领导下,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保障下,全体人民共同享有的、负责任的、有秩序的自由。它是实现个人全面发展与社会和谐进步相统一的自由,是推动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强大精神力量。

  在这个伟大时代,愿我们都能找到属于自己的那份自由,并在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征程中,让每个人的自由如花朵般绽放,汇聚成这个国家最美丽的风景。

(以上图文内容来源于图书《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辅学读本》及网络,侵权即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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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案提供:第一图书借阅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