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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机关档案工作评估办法

天津市档案局文件 津档〔2010〕29号

于印发《天津市机关档案工作评估办法》的通知

各市级机关、团体,区、县档案局,有关事业单位:

为进一步提高我市机关档案工作水平,市档案局制订了《天津市机关档案工作评估办法》,现印发给你们,望遵照执行。

二O一O年十月二十日

天津市机关档案工作评估办法

为进一步提高我市机关档案工作水平,促进机关档案管理规范化、标准化、现代化,强化档案资源建设和档案安全保管,更加有效地开发档案信息资源,为机关各项工作的开展和经济社会发展服务,根据国家、本市有关法规规定,并结合我市机关档案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评估范围

机关档案工作评估是依据国家、本市档案工作相关法规规定、规范标准以及机关工作和经济社会发展对档案工作的要求,对机关档案工作进行的综合评价。评估对象是市和区(县)机关、团体、参照公务员管理的事业单位。

二、评估等级的划分

机关档案工作评估等级分为一级、二级,即:天津市机关档案工作评估一级单位;天津市机关档案工作评估二级单位。

三、评估标准

天津市档案局根据当前机关档案工作要求制定《天津市机关档案工作评估标准》(以下简称《标准》见附件1),提出评估考核的具体内容和指标,随着机关档案工作实际和发展要求的变化,将对《标准》进行修订,调整考核内容和要求。《标准》满分100分,考核结果90分(含90分)以上为一级,80分(含80分)以上不足90分为二级。

四、评估工作程序

(一)确定评估等级:机关单位按照《标准》进行自评,确定等级目标,并作出计划,报市或区县档案局。

(二)申报评估:机关单位对照《标准》进行自检,认为已达到某个等级可提出申报。市级机关及所属区县单位(含驻津单位)向市档案局申报。区县机关向区县档案局申报。申报时应提出书面申请,填报《天津市机关档案工作评估申报表》(见附件2),并附档案工作自检情况报告。

(三)组织评估: 全市机关档案工作评估在市档案局统一组织下进行。市级机关单位的评估由市档案局、区县机关单位的评估由区县档案局分别组织评估组进行评估。评估组由5人组成,设组长1人。其中评估员不少于3人。市档案局机关事业档案管理处具体负责评估组织、管理和协调。

(四)评估方法:评估采取评估组听取汇报、实地查看、逐项评议打分、当场反馈评估意见的方式。

五、审定发证

(一)评估结果的确认:评估组将申报单位的书面申请、自检情况报告以及评估意见、评估组成员签名表和签署意见后的《天津市机关档案工作等级评估申报表》(一式三份,市级单位两份)汇总,上报审定。市档案局负责市级机关及所属区县单位(含驻津单位)评估结果的审定,区县机关单位的评估结果由区县档案局审定,并报市档案局备案。

(二)发证与奖励:市档案局向通过评估的单位统一颁发《天津市机关档案工作评估等级证书》和铜牌,并对评估结果定期予以公布。等级证书是反映机关档案工作水平的标志,市区县档案局、各主管部门、获得等级证书的单位应把评估结果作为评选先进单位、先进个人、工作考核的重要依据。获得等级证书的单位应对有关人员给予奖励。

(三)证书有效期及复查:机关档案工作评估等级证书有效期为3年,有效期满前3个月提出复查申请,经复查合格后办理续期手续。有效期满未提出复查申请或复查不合格的,原评估等级自动失效。复查工作程序与评估程序相同。

六、评估员管理

(一)评估员推荐:评估员由市及区县机关和根据市档案局下达的指标数推荐。

(二)评估员资格:评估员应具有档案专业技术资格或从事档案工作满3年以上,熟悉档案业务,责任心强,客观公正,能胜任评估工作。

(三)评估员管理:评估员经培训并考核合格后,由市档案局聘任。因工作变动或不宜担任评估员的,其推荐单位应及时将有关情况报告市档案局并补聘评估员。

七、附则

(一)本办法由天津市档案局负责解释。

(二)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原《天津市档案工作目标管理办法》同时废止。